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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发布于:2017-02-13 14:27:40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皖环发〔2015〕36号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以下简称《公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33号)和《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修订本)》,我厅对《公告》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批权限进行了界定,制定了《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5年本)》,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各市可根据省以下投资核准、备案权限及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原则,优化同级审批项目清单,环境影响登记表(除核与辐射项目)审批权限原则下放到县(市、区)环保部门。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执行分级审批管理规定,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管理,加强全过程监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权限依照本目录执行,主要污染物(含重金属)排放总量指标前置审核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已由我厅审批但在本目录中不属我厅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重新审核,以及项目试生产批准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委托项目所在市(省直管县)环保部门办理。

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目录不一致的有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7月29日

 

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

2015年本)

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

备注

一、农林水利

1

开荒项目

 

2

跨市河流上建设的或总库容量在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项目

跨市指跨设区市,下同

3

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河道治理、航道整治、防洪等水事项目

 

二、能源

4

抽水蓄能电站

 

5

燃煤火电项目

 

6

燃煤热电项目

 

7

跨市风电项目

 

8

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准的交、直流电网项目

 

9

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煤炭开发项目,扩大产能的煤矿安全改扩建项目

 

10

跨市输油管网

 

11

跨市输气管网

 

12

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炼油扩建项目

 

13

变性燃料乙醇项目

 

三、交通运输

14

跨市的地方铁路项目

 

15

国家高速公路;跨市的地方公路项目

 

16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跨长江、淮河独立铁(公)路桥梁、隧道项目

 

17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18

集装箱专用码头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19

跨市航道工程和千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

 

20

新建通用机场;扩建军民合用机场

 

四、原材料

21

地下开采30万吨/年及以上、露天开采60万吨/年及以上的采矿及相应规模的采选一体化铁矿开发项目,独立铁矿选矿项目

 

22

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准、备案的硫铁矿、磷矿、石棉矿开发项目

 

23

有色采选项目,以矿石为原料的有色冶炼项目

 

24

不涉及新增产能的炼铁、炼钢项目

含烧结、球团

25

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准、备案的湿法冶金项目

 

26

黄金采选项目

 

27

稀土深加工项目

 

28

列入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乙烯项目

 

29

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准、备案的化学合成农药原药及中间体制造、化学合成医药原药及中间体制造项目、有机合成染料项目、化学合成肥料制造项目、焦化项目

 

五、纺织化纤

30

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准、备案的化学纤维制造项目

 

31

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准、备案的新建或扩大产能的印染项目

 

六、轻工

32

化学制浆,化学制浆及造纸一体化项目

不含宣纸

33

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准、备案的酒精、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赖氨酸、淀粉、淀粉糖、制革、毛皮鞣制项目

 

七、机械电子

34

新建汽车整车项目

 

35

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准、备案的铅酸蓄电池项目

 

八、城建

36

国家批准规划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

 

37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焚烧、填埋等)项目

 

九、社会事业

38

大型主题公园

规划分期建设或实施扩建的,按照项目累计总占地面积和累计总投资确定规模等级

39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保护文物单位区域内的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环境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十、核与辐射

40

除环保部审批以外的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采选、冶炼加工、废渣处理贮存及处置、废渣再利用项目

 

41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销售、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甲级、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以及上述项目退役

不含单独固定X射线探伤项目

42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示踪试验

 

43

跨市移动通信基站项目

 

44

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广播电视、导航、雷达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45

环保部审批之外的工业、科研和医学电磁辐射项目;由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准的其他项目

 

十一、其他

46

跨市的其他建设项目

 

设区市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

备注

1

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准的不跨市的水资源配置调整、河道治理、航道整治、防洪项目

 

2

水电站

 

3

畜禽养殖项目

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4

农林生物质发电、热电项目

 

5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热电项目

 

6

单纯利用余热、余压(含差压)、余气(含煤层气)发电项目

 

7

燃煤电厂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含超低排放改造)

 

8

不跨市风电项目

 

9

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准之外的电网项目

 

10

不扩大产能的煤矿安全改扩建项目

 

11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

 

12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

 

13

不跨市的输油、输气管网项目

 

14

不跨市的地方铁路项目

 

15

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准但不跨市的公路项目

 

16

地下开采30万吨/年以下、露天开采60万吨/年以下的采矿及相应规模的采选一体化铁矿开发项目

 

17

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准、备案之外的硫铁矿项目

 

18

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准、备案的非金属矿项目

磷矿、石棉矿除外

19

有色合金制造、再生有色金属利用项目

 

20

废旧钢铁熔炼,轧钢,铁合金制造项目

 

21

省环保厅审批之外的湿法冶金项目

 

22

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准、备案的铅酸蓄电池制造项目

 

23

电石生产

 

24

电镀

 

25

酿造,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准、备案的化工、制药、农药、染料、酒精、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赖氨酸、淀粉、淀粉糖、制革、毛皮鞣制、化学纤维制造项目

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26

省环保厅审批之外的印染项目

 

27

废纸造纸项目

 

28

新建汽车整车以外的汽车项目

 

29

《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目录(2014年修订本)》所列民用航空航天项目

 

30

中小型主题公园

规划分期建设或实施扩建的,按照项目累计总占地面积和累计总投资确定规模

31

含重金属、化工废液废渣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

 

32

不跨市移动通信基站项目

 

33

单独固定X射线探伤,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及Ⅲ类射线装置项目

 

34

市、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广播电视、导航、雷达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35

未列入省环保厅审批目录的省级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其他项目

 

36

《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省环保厅皖环发〔2014〕14号)下放的其他项目

 

37

国家审批、核准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不跨市项目

 

38

跨县级行政区域建设项目

 

39

各市按照分级审批和分类管理原则,确定的由市级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其他项目

由各市自行明确

注:1、省直管县比照市级权限执行。

2、宣纸制浆、宣纸制浆造纸一体化项目由宣城市环保局审批。

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目录

1

省、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注:表中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