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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于:2017-03-06 15:57:19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发〔2015〕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2015年以来,我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重大决策部署,加快环境保护工作由注重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转变。
为明确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责任,规范工作流程,完善监管手段,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切实管好建设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行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不断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强化建设单位履行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增强地方政府改善环境质量的责任意识,我部组织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 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