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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发布于:2017-07-18 16:49:48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

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

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

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

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

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

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

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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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

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

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

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

定。

第七条  本名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1791日起施行。201549日公布的

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