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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排污许可证技术审查要点和案例分析

发布于:2017-08-14 10:36:15


一、政策法规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以下称排污许可制)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环境保护部门通过对企事业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并依证监管实施排污许可制。

      目标任务。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有效运转,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精简合理、有机衔接,企事业单位环保主体责任得到落实,基本建立法规体系完备、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排污许可制,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2、《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 下列排污单位应当实行许可管理:

(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

(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 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五)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单位。

环境保护部按行业制订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的不同, 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对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的不同类型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差异化管理。对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许可简化管理,简化管理的内容包括申请材料、 信息公开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的具体要求。

第六条 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各类排污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排污单位申请并领取一个排污许可证,同一法人单位位于不同地点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不同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制度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的排污许可证原则上有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

2017630日前,完成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京津冀重点区域大气污染传输通道上1+2重点城市(北京市、保定市、廊坊市)完成钢铁、水泥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试点工作。

     201511日前建成投产的项目,要按照现有污染源管理,其余项目按照新增污染源管理。

附件:1.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2.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3.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试行)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

二、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1、发证范围

发证范围为所有制浆企业、造纸企业、浆纸联合企业以及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纸制品企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 号)要求,各地全面清理违法违规项目,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对于不具备环评批复文件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的造纸企业,原则上不得申报排污许可证。

    造纸企业排放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均应实施许可管理。

     造纸企业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自备发电机组),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2、审查(填写)要点

1)材料的完整性

    应具备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排污许可证副本、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

   2)材料的规范性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2、信息公开内容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定规定》要求。

3、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应填写完整,包括信息公开的起止时间。

     署名应为法人,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对于没有法定代表人的单位可以由实际负责人签字。

4、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应进行逐条答复。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核查企业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生产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执行的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

3、许可排放限值确定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浓度和许可排放量,原则上按照污染物 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进行确定。执特别限值的地区或有方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进行确定。

     企业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严于本规范规定的,排污许可证按照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核发。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生产设施或有组织排放口为单位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对于水污染物,按照排放口确定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①许可排放浓度

2)废气

      根据炉型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许可排放浓度(小时浓度)。锅炉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确定;炉窑按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确定;焚烧炉根据燃烧物质的种类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确定。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限值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

②许可排放量

      许可排放量包括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

      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新增污染源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确定许可排放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无排放总量要求或排放总量要求低于按照排放标准(含特别排放限值)确定的许可排放量的,按照排放标准(含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为依据,采用计算方法确定许可排放量。

     现有污染源基于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采用计算方法确定许可排放量,地方有总量要求且将总量指标分配到企业的,按照从严原则确定企业许可排放量。

②许可排放量-计算公式

 1)废水

    企业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依据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产品产能核定,计算公式如下:

D=S×Q×C×10-6

其中,

D为某种污染物最大年许可排放量,单位为吨/年;

S为产品年产能规模,单位为吨/年;

Q为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为立方米/吨产品,造纸企业执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的相关取值;

C为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为毫克/升。

②许可排放量-计算公式

 2)废气

    企业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依据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燃料基准排气量和燃料用量核定,计算公式如下:

D=R×Q×C×10-6

其中

D为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单位为吨/年;

R为设计燃煤用量,单位为吨/年;

C为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为毫克/立方米;

Q为基准排放量,单位为标立方米/千克燃煤,表4,表4中没有的按照《动力工程师手册》进行计算

 

三、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1、发证范围

发证范围为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火电机组所在企业,以及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其中自备电厂所在企业仅包括执行GB13223标准的设施(蒸汽仅用于供热且不发电的锅炉除外)。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 号)要求,各地全面清理违法违规项目,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对于不具备环评批复文件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的火电企业,原则上不得申报排污许可证

    火电行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均应实施许可管理。

2、审查(填写)要点

1)材料的完整性

    应具备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排污许可证副本、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

   2)材料的规范性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2、信息公开内容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定规定》要求。

3、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应填写完整,包括信息公开的起止时间。

     署名应为法人,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对于没有法定代表人的单位可以由实际负责人签字。

4、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应进行逐条答复。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核查企业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生产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执行的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

 

3、许可排放限值确定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浓度和许可排放量,原则上按照污染物 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进行确定。执特别限值的地区或有方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进行确定。

     企业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严于本规范规定的,排污许可证按照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核发。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生产设施或有组织排放口为单位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对于水污染物,按照排放口确定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①许可排放浓度

1)废气

      根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以产排污节点对应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为单位,明确各台发电锅炉、燃气轮机组排放污染物的许可排放浓度(小时浓度)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限值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

    按照国家和地方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还应填报超低排放浓度限值。

①许可排放浓度

2)废水

      火电机组废水直接排放至水体,其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及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废水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火电企业,其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按照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尾水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确定。

②许可排放量

      许可排放量为各台锅炉和燃气轮机组许可量之和,包括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

      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新增火电机组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确定许可排放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无排放总量要求或排放总量要求低于按照排放标准(含特别排放限值)确定的许可排放量的,按照排放标准(含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为依据,采用排放绩效法确定许可排放量。

     现有污染源基于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采用排放绩效法确定许可排放量,地方有总量要求且将总量指标分配到企业的,按照从严原则确定企业许可排放量。

②许可排放量-计算公式

 1)废气

  火电企业绩效法年许可排放量计算公式:

式中:E年许可为火电企业年许可排放量,吨;

         Mi为第i台机组大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吨;

 

式中:CAPi为第i台机组的装机容量,兆瓦;

          GPSi为第i台机组的排放绩效,克/千瓦时,取值可参考表2

 

②许可排放量-计算公式

 1)废气

  热电联产机组的供热部分折算成发电量,用等效发电量表示。计算公式为:

 

式中:Di为第i台机组供热量折算的等效发电量,千瓦时;

          Hi为第i台机组的设计供热能力,兆焦/年。

特殊时段火电企业日许可排放量计算方法:

式中:E日许可为火电企业日许可排放量,吨;

          α为重污染天气预警时段内的产能减少比例。

 

四、案例分析

培训测试系统http://121.40.139.218:8080/permitExt/outside/default.jsp

 

 来源:四维 吴赛霞